郑州一医院虚设病区套取医保600万
2023-12-14 13:46:54设置一个并不存在的病区,再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住院,成了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郑州牟州医院套取国家医保基金的手段之一。
近日,中牟县的李林向新京报实名举报,郑州牟州医院多个科室存在套取医保的行为,其中妇产科利用虚假设立的病区,从2014年至2021年,套取医保基金多达170余万元。
2023年12月12日,郑州市医保局中牟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应新京报记者称,查实牟州医院套取医保基金共计614.02万元,已于2022年9月份,对该院做出拒付违规套取的医保基金和1倍罚款的处罚。对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2023年1月,已移交至中牟县公安局调查。
医院被指虚设病区,捏造住院病历
12月初,李林向新京报记者提供了一份郑州牟州医院妇产科套取医保基金的表格清单,其中罗列了2014年至2021年间,在妇产科二病区住院患者的姓名、年龄、住院时间、住院金额等关键信息。
李林称,他曾公开举报牟州医院套取医保的问题,事后有自称医院工作人员的人士联系他,提供了这份妇产科二病区住院患者的清单。让他惊讶的是,妇产科二病区在牟州医院并不存在,清单中却有445人次的住院信息,涉及金额178万元。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这份在妇产科二病区住院的患者表格中,住院患者包含医院院长袁蜀豫、副院长张某、妇产科主任李某等其他人共计271人。其中袁院长住院8次、张某住院6次、李某住院4次。
表格信息显示,大部分患者在妇产科二病区住院期间,管床医生是妇产科主任李某或副院长张某。张某2015年9月份的一次住院记录中,她既是患者,又是自己的管床医生。
为了验证这份材料的真实性,新京报记者找到了这份清单中的两位患者,并调取了两人在牟州医院历次住院的病历档案。
李春芳(化名)的病历档案显示,2016年1月至2018年4月,她在牟州医院住院12次。其中在妇产科二病区住院2次,妇产科病区住院2次。
“我从来都没有看过妇产科。”虽然时隔多年,但李春芳的回答依然坚定,并指出了病历中存在的多个错误。
2016年1月,李春芳在妇产科二病区的住院病历显示,她月经期内不规则出血1月,在医院做了子宫内膜息肉切除手术。2016年5月,又因经期内月经过多,在二病区住院4天。两次住院主治医生均为牟州医院现副院长张某。
李春芳称,实际上,她44岁就已经绝经,因绝经期较早,她还曾到中牟县人民医院挂号咨询,是否会对身体有影响。而2016年时,她已经53岁了。
更让李春芳纳闷的是,她的11份病历中,所载明的她个人的联系电话,都是同一个陌生号码。新京报记者拨打该号码,提醒已关机,查询可确认,该号码是她的主治医生张某的电话。
患者李静(化名)从牟州医院共调取了11份病历。病历显示,2015年2月,她做了子宫肌瘤切除手术,并在妇产科二病区住院。
李静称,2016年4月份,她在牟州医院做过一次子宫肌瘤切除手术。在此之前,检查发现子宫肌瘤不大,就没有做手术的必要,她也从未做过相关手术。
除了对在妇产科二病区住院病历不认可外,两位患者对另外多份自己在其他病区住院的病历,也表示质疑。
比如,李春芳的病历中,载明她有一子一女、因牙髓炎住过院、压力性尿失禁3年、曾患老年痴呆等,李春芳称,这些都是捏造的信息。
李静病历中,她左眼有翼状胬肉10多年、高血压三级(高危组)等病症,也被李静及其家人否认,“从未患过这些病。”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2022年,郑州市医保局中牟分局对牟州医院套取医保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当年11月,相关负责人告知李林,查实医院共套取医保614.02万元,并将对医院进行处罚,案件移交到公安部门。
妇产科二病区是否真实存在?牟州医院套取医保的行为,是否已被处罚?新京报记者向妇产科病区护士站工作人员、牟州医院多位离退休人员咨询了解,他们均称不知道医院有妇产科二病区。
牟州医院院长袁蜀豫称,目前,公安部门和纪委正在调查此事,以最终结果为准,不方便接受采访。
郑州市医保局中牟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应新京报记者称,医院设立病区需要卫健部门批准,他们经与中牟县卫健委联系确认,牟州医院确实没有妇产科二病区。2022年,他们对牟州医院涉嫌套取医保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共查实套取医保基金614.02万元。根据《郑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院机构服务协议》,对牟州医院做出拒付违规套取的医保基金的处罚,并处罚1倍的违约金,共计1228.04万元,目前已执行到位。
该工作人员称,除罚款外,还对牟州医院违规金额、违规次数较多医师做出扣分、暂停医保处方权3个月的处罚。对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2023年1月9日,已移交中牟县公安局办理,目前,医保部门暂未收到公安部门办结案件的回复,应该还在侦办中。
12日下午,新京报记者联系中牟县公安局宣传科了解案件进展,截止发稿前,未获回复。
郑州市医保局中牟分局在牟州医院多个病区张贴的《医保基金监管法律责任告知》显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