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水果捞事件涉事摊主向女孩道歉 希望你们能接受
2023-08-13 17:22:09这几天
山西太原“女生拒买水果捞被骂小三”事件
频频登上热搜
继8月10日、8月12日
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
连发两次警情通报后
今天
摊主一方向拒绝购买47元水果捞的女孩致歉
“那天不应该对孩子说难听的话,
希望你们能接受”。
拒买水果捞当事人父亲常某某表示,“我和我姑娘接受你们的道歉,也希望我们的家庭和孩子能回到正常生活,感谢网民对我们的关注”。
此前报道:
8月8日,有媒体报道,山西太原一网友发视频,称在柳巷拒绝购买47元一盒的水果捞以后,被商家多人拦下不让走,期间被不停的辱骂,甚至说出“是爸爸的小三”之类的话。此新闻视频迅速引发公众关注。
01
网友爆料:拒买水果捞被商家骂“穷货”“是爸爸的小三”
视频显示,一群人正在争执中,一位穿着条纹上衣的女性不断对着对方辱骂,另外一位穿着黑色上衣的女性同样指着对方骂道:“没钱就不要把你家孩子放出来,穷货,带这个小三录什么?”
当事人常同学称,商家水果捞9.5元半斤,自己嫌太贵就少要了点,结果商家拿去后台切完回来说要47块,自己嫌贵就没要,把水果放在原地。
随后,对方就不让自己走,自己爸爸过来之后,双方就争吵了起来。
常同学表示:“穿黑衣服的那个人一直指着我骂,还说‘这是不是你的小三’。”
常同学还表示:“我朋友第一时间就报警了,也调解了,但我希望她们能给我道歉,昨天连道歉都没有,我可生气了。”
据当事人常同学社交账号介绍,其今年才15岁,在放出争执视频后常同学表示:“实在无法理解黑衣女士是怎么说出我是我爸小三这种话的,难道家里没有孩子吗?如果孩子在社会上被这样侮辱,她会怎样呢?”
在常同学社交账号留言区,疑似水果店方发声,称骂人是因为女孩爸爸要拿走水果不给钱,常同学则表示是父亲想要去其他摊位称一下,是否有两斤半。
02
当地公安连发两次警情通报还原当时情况
8月10日,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对此事发布警情通报。
通报全文如下:
8月7日20时许,我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柳巷铜锣湾小吃街,一消费者与“水果捞”经营户发生纠纷。接警后,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
经查,消费者常某宇因售价等问题与“水果捞”经营者刘变某及其亲属刘旭某、刘月某等3人发生争执。常某宇父亲常某明到达现场后,矛盾升级,相互辱骂,双方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月某处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对刘旭某、刘变某分别处以罚款500元和300元的行政处罚,对常某明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市民朋友面对矛盾纠纷时,要保持理性,依法解决问题,避免矛盾升级引发违法犯罪等严重后果。公安机关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及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
对于通报的处理结果,不少网友表示质疑,8月12日下午,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发布详细通报作出回应。
近日,警方通报了网传"水果捞纠纷"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受到网友和舆论的高度关注。
为有效提高案件处置透明度及依法执法公信度,警方现对此网络关切进行进一步回应。
一、案件详情
2023年8月7日晚案件发生后,警方当晚即将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进行依法调查。经对多名当事人、证人详细询问,查看双方拍摄视频后查明:
2023年8月7日20时30分许,两名未成年人到刘变某、刘旭某(姐妹关系)经营的“水果捞”摊位购买水果捞。
在询问清楚价格后,未成年人甲自行选择果品原料,摊主刘变某将果品切块加工并装到塑料盒内,经现场称重共计47元人民币。在听到售价后,未成年人甲怀疑重量不够,遂决定不购买,准备离开。摊主刘变某表示水果已经切好,无法二次销售,不让离开。
未成年人甲便打电话告知其父亲常某明情况,后常某明在10分钟左右到达现场,刘变某的三妹刘月某也到达现场。当事双方商量无果后,刘变某叫来夜市的管理人员现场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20时40分左右,常某明一方仍不愿购买准备离开,刘变某姐妹三人拦住常某明不让离开。
此时,常某明首先使用粗俗语言辱骂对方,随后刘月某三姐妹和常某明均使用极端粗俗语言长时间互相辱骂。
在此过程中,刘月某的部分辱骂涉及未成年人甲。在互相辱骂过程中,刘月某与常某明还相互吐口水。民警到达现场后调解无果,将当事双方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证据支持
案件发生后,民警走访了现场群众,反复查看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各自手机录制视频音频内容(双方各自录制有10分钟左右完整视频),并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对两名未成年人进行了询问。
结合双方当事人及证人证词,双方当事人各自录制的音视频证据,全面查清了事实情况。
三、处罚依据
经过前期充分调查取证,当事双方因水果捞购买问题发生纠纷后,未能在商品买卖环节达成一致,未通过法律手段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发展到互相使用极端粗俗语言辱骂、互吐口水的阶段时,双方行为均已构成违法,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处罚结果应与各自的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在互相辱骂过程中,刘月某的极端粗俗辱骂语言伤及到未成年人,且造成了恶劣影响,警方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刘月某作出拘留五日处罚。
常某明首先辱骂对方,随后与刘旭某等人长时间使用极端粗俗语言互相辱骂、互吐口水,警方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常某明、刘旭某分别作出罚款五百元处罚。
刘变某在争吵和相互辱骂过程中,情节相对轻微,警方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三百元处罚。
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
202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