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深夜爬独居女子窗户被击打坠亡
2023-11-16 20:03:23浙江,湖州。男子半夜爬独居女子窗户,被女子用拖把打中掉下楼坠亡。事后,男子家属向女子索赔50余万元,被拒后直接起诉了女子。
一、案例详情
陈女士的丈夫是一名大车司机,一年时间里大部分时间都在路上,丈夫出车后,就只剩下了陈女士一个人待在家里。
好在二人结婚不久后就有了孩子,孩子出生后,陈女士才感觉生活热闹了一些,有孩子陪着,也不感觉长夜那么难熬了。
陈女士家是一栋两层的小楼,这是丈夫当初为了结婚而建的,陈女士和丈夫的房间在二楼靠窗位置。
事发当天是一个周末,孩子被老人接到他们家玩去了,晚上只有陈女士一个人在家,漫长的夜只有她一个人度过,陈女士感觉百无聊赖。
那天,丈夫的车顺利到了站点,他给妻子打了电话,小夫妻俩视频聊了好半天的天,挂断后,陈女士对丈夫的思念日益加重,翻来覆去怎么也睡不着。
就在这时候,陈女士突然听到了房子外有动静。原本陈女士一个人住这么大的房子就有些害怕,这会外面的动静越来越清晰,陈女士更是觉得心里直发毛。
最开始,陈女士还只当是刮风的声响,但是很快,她就察觉出了不对,这分明是人制造出来的声响。
陈女士意识到外面有人后,只觉得头皮上嗡的一声,她颤抖着跳下床,从旁边的卫生间里顺手抄起了一个拖把,慢慢走到窗户边。
只见一只手扒在窗户上,窗户已经被打开了,一个脑袋从窗户下面伸了过来,一个黑影正在试图往屋子里爬
陈女士吓得喊了一声:你是谁?你想干啥?
外面的人低着嗓子说:我知道就你一个人在家,你给我老实点,不然小心我要了你的命!
陈女士吓得心砰砰乱跳起来,她双手紧握着拖把杆,手心里都是汗,浑身控制不住地发起了抖。
窗户外的人见陈女士被吓到了,就准备继续往里爬,这时候陈女士心里只有一个念头,绝对不能让他进来!在巨大的恐惧之下,陈女士爆发了潜力,她挥起拖把,朝着窗外人影的脸上杵了过去。
那个人躲避不及,被拖把正中脸上,只听见啊的一声,来人掉了下去,发出砰的一声响。
陈女士听见外面没有了动静,一下子瘫坐在了地上,缓了一会后,她才想起来给丈夫打了电话,在丈夫的安慰下,她缓过来了神,又打了报警电话。
民警赶来后,查出坠楼男子为同村的周某。周某得知陈女士经常一个人在家,就起了某些不好的心思。
事发当天,他睡醒一觉后出了门,趁着夜色来到了陈女士家楼下,顺着下水道管往上攀爬,他一只手攀住排水管,一只手伸过去打开了窗户。
谁知,事发当天陈女士并没有睡着,心有防备之下拿了一个拖把守在窗边。周某打开窗户后,上半身探进了房间里,下半身却是悬空的。
陈女士惊慌之下,出于本能将手里的拖把头捅向了周某,陈女士当时非常害怕,使出了全身的力气,拖把头气味不好闻,陈女士歪打正着,一下子将拖把头杵在了周某的脸上。
周某下意识向后仰头,但是他忘记了自己此时的着力点只有两只手,在躲避拖把的时候,他失去了平衡,一下子从二楼掉了下去。
陈女士楼下就是水泥硬化路面,周某掉下去时毫无防备,正好后脑勺着地,导致颅骨粉粹性骨折,最后因救治无效离世了。
事后,民警从陈女士家的外墙、排水管和窗户上提取到了脚印和指纹,经过对比,这些脚印和指纹正是周某的。
周某的家人为他处理完后事后,认为周某半夜爬陈女士窗户固然不对,但是他罪不至死,如果陈女士不用拖把打他,他也不会坠楼,因此,他们要求陈女士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余万元。
陈女士认为自己在此事中没有过错,周家人的索赔毫无缘由,因此拒绝赔偿。周某家人见索赔无果,直接将周女士起诉了。
二、网友意见
有人认为,陈女士作为一个女性独自在家,遇到这种情况已经非常惊恐了,还要面临巨额的赔偿要求,感觉非常不公平。
有人觉得,虽然陈女士的行为是出于自卫,但是也应该尽量避免使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应该及时报警或者寻求其他安全方式的帮助。
还有人说,周某的家人向陈女士索赔50多万明显不合理。周某非法入侵他人的住宅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陈女士应该追究他的责任。
有人讲,现在的人好像都觉得谁死谁有理,明明自己是错的一方,只因为自己在犯罪途中出现了意外,就向受害人索赔,这种风气一定要刹住,不然以后,这种人做起坏事就更无所忌惮了。
三、法律分析
周某家人在庭审中申诉,称周某爬陈女士窗户是不对,但是陈女士在不明白周某目的的情况之下,用拖把对他进行击打,导致周某坠楼。陈女士作为一个成年人,理应知道将人从楼上击落会造成什么后果。
周某并未造成陈女士的损失,却承担了这种严重的后果,而且,周某坠楼后,陈女士没有及时进行救助,主观上有造成周某损失的故意。
他们认为周某虽然有错到罪不至死,陈女士用拖把打他属于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请求判决陈女士赔偿周某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余万元。
那么,陈女士到底应不应该赔偿呢?陈女士是否需要赔偿周某家人,要看她用拖把打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民法典》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陈女士在面临非法入侵的情况下,出于保护自己生命安全的考虑,采取了抵抗措施,此行为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首先,正当防卫是指在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了防止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进一步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其行为本身是合法的。
陈女士在遭遇非法入侵时,有权进行自卫反击。这是《民法典》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保护自己权益的合法权利。
在这个事件中,陈女士是在自己家中受到非法侵害,她采取了用拖把杵向入侵者的行为,这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和财产权益。
入侵者的行为属于非法闯入他人住宅,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陈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其次,陈女士的行为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在面临危险的情况下,陈女士使用拖把进行反击,在周某坠楼后,她并没有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因此,陈女士的行为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属于合法的自卫行为。
然而,在事后,入侵者的家人向陈女士索赔50多万元,这是基于《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判断陈女士是否有过错时,我们需要考虑到她是在自己家中受到非法侵害的情况下采取的自我防卫行为。
因为陈女士的行为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所以陈女士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我防卫行为,因此她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陈女士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我防卫行为,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入侵者的家人索赔50多万元的要求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经审理认为,周某半夜爬陈女士的窗户,意欲实施不法行为,这种举动已经侵害了周女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陈女士无法判断周某具体要实施的是哪一种侵害,为了自保,她用拖把击打周某,这是出于自卫的本能,这种情况下陈女士采取的阻止犯罪继续进行的行为是合法的。
最终,周某家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笔者看来,陈女士作为一个普通女性,面对这种非法入侵的情况已经非常勇敢了。她在紧急情况下采取了必要的自卫措施,保护了自己的生命安全。虽然最终导致了周某的离世,但是这并不是她的本意。
总之,通过这个事件我们应该认识到自卫行为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在面对危险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勇敢地采取必要的自卫措施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同时也要注意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使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应该及时报警或者寻求其他安全方式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