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称田笑蜜诈骗朱丹不成立 所传事宜完全与真相不符
2023-12-20 17:21:55知名主持人朱丹自爆被好友骗光积蓄又起新风波。上个月,知名主持人朱丹在一档综艺节目中自曝,多年前曾因为一张白纸上的签名,被骗光了所有积蓄。尽管她在案件结案后,迅速起诉了这位朋友并胜诉,但朋友宣布破产,最终自己依然扛下了所有债务。近日,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军律师在社交平台中发布了一则视频,视频中田某某被认为是朱丹的那位失信好友。她发声否认朱丹的陈述,称已委托律师对朱丹提起诉讼。她声称因为朱丹在芒果TV的节目内容,导致网络以讹传讹,所传事宜完全与真相不符,且影响了她的生活和事业。
奇闻事件记者梳理发现,2016年10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田笑蜜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依据为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品诚悦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丹垫付款一千六百万元及利息,田笑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2月19日,张军律师在接受奇闻事件记者采访时表示:“律师视角证据还是很充分的,诈骗肯定不成立,最起码没有骗之说,目前正在准备立案工作。”
朱丹自述被好友骗签字
法院裁判文书显示涉及金额1600万
此前,朱丹在综艺节目中称,当年自己和这位朋友关系非常好。“她遇到了资金问题要周转,跟我说她已经找好了借款方,希望我作为朋友去见证一下这个事情。”
朱丹当时还提到,这位朋友后来给自己寄了一张白纸,让她签一个字,回头会帮她填,就见证这件事就可以了。而朱丹就真的签了这个字。
朱丹称自己因为在白纸上签下名字,最终被迫用全部积蓄偿还了这位朋友的债务。这个案子结案后,她迅速起诉了这位朋友并胜诉,但朋友宣布破产,最终自己依然扛下了所有债务。
朱丹在节目中哽咽着说,整个事件中,这个朋友“竟然没有跟我说一句对不起”。对于到底被骗了多少钱,朱丹并未在节目中透露。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有一条与朱丹有关的执行信息显示,朱丹垫付款为一千六百万元,被执行人为田某某,被执行人履行情况为全部未履行。
奇闻事件记者在天眼查搜索发现,2016年10月,因为“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田笑蜜被北京朝阳区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五项。
一、被告北京品诚悦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丹垫付款一千六百万元;
二、被告北京品诚悦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丹利息(以一千六百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款项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田笑蜜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北京品诚悦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田笑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品诚悦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朱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回应称与事实不符
律师称没有骗之说,正准备立案
天眼查显示,涉案公司北京品诚悦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丹风尚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影视策划等,由田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并全资持股,朱丹担任监事。变更记录显示,朱丹已于2016年12月退出该公司股东。2018年7月,该公司因未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9年5月,该公司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被吊销营业执照。
该公司风险信息显示,朱丹曾多次起诉该公司,后田某某与该公司因未支付朱丹1600万元垫付款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
针对朱丹所述,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军律师在社交平台中发布了一则视频,视频中名为田某某的女子被传为朱丹失信好友。她发声否认朱丹的陈述,称已委托律师对朱丹提起诉讼。她声称因为朱丹在芒果TV的节目内容,导致网络以讹传讹,所传事宜完全与真相不符,且影响了她的生活和事业。
此外,张军律师对奇闻事件记者表示:“律师视角证据还是很充分的,诈骗肯定不成立,最起码没有骗之说,目前正在准备立案工作。”
奇闻事件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暂未发现朱丹和田某某间关于1600万元垫付款的诉讼文书,但两人有其他相关诉讼,包括朱丹起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等。
在其中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中,裁判文书显示,朱丹起诉称,2010年8月3日,朱丹与案外人罗某共同出资设立北京丹风尚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其中朱丹出资45万元,罗某出资5万元。2011年7月25日,朱丹将出资转让给了第三人田某某,公司执照、印章、财务账簿和财产等全部交付给了第三人田某某。田某某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品诚悦汇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5年7月,朱丹发现田某某于2011年9月9日冒用朱丹的名义对品诚悦汇公司增资了250万。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44397号判决书判决确认该250万元出资归田某某所有,现判决已经生效,品诚悦汇公司没有主动履行判决办理公司的变更登记,故朱丹诉至法院,要求品诚悦汇公司将朱丹名下的250万元股权出资变更至第三人田某某名下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品诚悦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登记在原告朱丹名下的出资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变更至第三人田某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