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吞乒乓球大小肉丸窒息离世 保姆在旁倒水时老人吞下肉丸
2024-01-28 12:44:15因吃下一颗乒乓球大小的肉丸,71岁的老人李林(化名)窒息离世。
2024年1月17日,李林的儿子李先生向记者反映称,因父亲年龄大且患过脑梗,家属为父亲请了个住家保姆24小时照看,1月9日,李林在吃饭时吞下一颗肉丸导致窒息,加上保姆未正确采取急救措施,导致李林死亡。家属认为,保姆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但当地派出所认为此事不属于刑事案件。
1月19日,涉事保姆吴先生表示,他当时确实没注意到李林吞下了肉丸,发生这样的事情他也很难过。同日,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家欢家政服务中心负责人周女士称,此事系意外事件。
监控显示:
保姆在旁倒水时,老人吞下肉丸
李先生介绍,父亲李林今年71岁,有基础疾病,2022年因摔伤住院,此后就一直坐轮椅。去年,李林的老伴去世。为了照顾李林,其家人通过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家欢家政服务中心聘请了一位住家保姆。
李林儿媳任女士(甲方)、吴先生(乙方)、家欢家政服务中心(丙方)于2023年5月21日签订的《家欢家政服务协议书》显示,甲、乙双方经丙方介绍认识,甲方聘请乙方从事家政服务工作,每个月工资4200元,每个月休息两天,聘用期一年。
“父亲2022年8月患上了脑梗,行动也不便。他就像个小孩一样,给啥吃啥。所以我们就请了吴先生住在家里,24小时照顾父亲。”李先生称,吴先生今年61岁,当地人。事发前,吴先生已工作7个多月。
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显示,1月9日8时25分许,吴先生将坐着轮椅的李林从卧室推到客厅餐桌前,给其倒了一杯水后,吴先生前往厨房准备早饭。8时56分许,吴先生从厨房端出早饭放在桌前。从监控中可清楚看到该份早饭包含青菜、水饺和一颗约乒乓球大小的肉丸。
随后,吴先生拿出手机将早饭拍照发到家属微信群里,并为李林的腿上铺上毛巾、戴上围兜。做完准备工作后,吴先生将李林的轮椅往前推,示意李林吃饭,同时提醒他“好烫的哦,小心哦”。在李林用勺子将肉丸放进嘴里的同时,吴先生从李林身后走到其右边,给李林的杯子里加了水。
监控画面显示,9时0分35秒,李林将肉丸吃进嘴里后并没有咀嚼,而是直接吞下,吞进喉咙的瞬间,李林皱了皱眉。接着,吴先生走进卧室,李林则试图用勺子舀起一块脆皮肠,但舀了30秒左右,没能舀起。感受到不适的李林放下勺子,拿起水杯喝了一口水。9时1分45秒,听到李林发出不适声音的吴先生从卧室走出,上前查看后,吴先生一直拍打李林的背。吴先生问:“呛到了?”但此时的李林已无法回应。9时3分,李林把背靠在轮椅上,头也向后仰起,吴先生见状又去顺李林的咽喉和胸部。9时5分,李林闭上了眼睛靠在轮椅上,已无法发出声音。随后,吴先生用力按压李林的胸部数次,但李林的情况并无好转。
9时7分20秒,吴先生开始拨打任女士的电话。接通后,吴先生说:“你爸出事了,快点过来!不知道干啥了,刚才给他吃饭,一下子喘不过来气了,你快点过来看他究竟是怎么回事。”9时11分,吴先生用手机对着李林和桌上的饭拍了一段视频。吴先生在拍摄的时候说:“我刚才煮了个饺子给他吃,还没开始吃,就出问题了。”
任女士回忆,接完吴先生的电话后,她立即拨打了120,一边呼叫急救人员一边往父亲的住处赶。由于任女士和父亲住在同一小区不同楼栋,因此她于9时12分就赶到了现场。到达后,任女士再次拨打120催促救护车。同时,接线员告知任女士将李林放在床上,并采取胸部按压等急救措施。吴先生听见后,将李林推到卧室。9时15分50秒,吴先生和任女士合力将李林放倒在床上。随后,任女士和吴先生开始轮流进行胸部按压。9时24分36秒,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开始为李林急救。9时28分24秒,急救人员将李林从家中抬出,送往医院抢救。
家属认为保姆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警方认为不属于刑案
“送到医院的时候医生就说太晚了。”任女士称,经过医生全力抢救,仍未能让父亲醒来。随后,父亲被转入ICU病房。
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显示,2024年1月16日,患者仍未清醒、无自主呼吸、刺激无反应,家属放弃一切治疗及抢救,拔除气管插管、停药,患者于当日12时25分死亡。死亡原因为吸入或咽下食物引起的呼吸道梗阻、缺氧缺血性脑病。
李先生认为,吴先生已服侍李林多日,熟悉父亲的身体状况,应当能预见李林可能会吞咽整颗肉丸导致窒息,但吴先生不仅在事前未将肉丸切块、事中未尽到看护义务、事后也未准确判断状况,“如果吴先生及时发现父亲是吞下肉丸导致窒息,那么当场采取海姆立克急救法,也不至于产生这么严重的后果”。
李先生认为吴先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咸田派出所出具的《广西公安机关110处警现场回执单》显示,该所认为,李先生反映的情况“不属管辖”。“警方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让我们去起诉保姆和家政公司要求他们赔偿。”
律师:保姆或存在过失,
是否追究刑责应慎重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介绍,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胡磊说:“简单来说,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包括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情况,保姆吴先生在李林死亡一事上是否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就应该考虑吴先生是否对吞咽肉丸的危害性、严重后果有考虑。”胡磊认为,在李林死亡案件中,作为经过专业护理培训的吴先生在工作中,应该清楚地知悉李林的精神状态、行为习惯等生活细节,对于老年人常见的因吞咽呛阻呼吸道等应当有高于社会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从该角度来说就构成了刑法中的“应当预见”的情况,但情节与后果需要警方的进一步认定。
胡磊认为,对于死者家属提出的应当追究吴先生刑事责任的诉求,应当慎重处理。“刑事责任的追究是处理社会矛盾的最后底线,对于年迈的老人的离世,所有人都不希望看到,如果能在民事范畴内达成谅解,我认为不宜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胡磊还建议,涉事的吴先生和其所在的家政公司应该积极出面协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作出最大的赔偿努力,争取家属在民事层面的谅解,“家政公司和从业人员从事的都是这样的高风险工作,应该考虑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降低从业风险,同时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应急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