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与警察冲突 赔钱获谅解后又被捕
2023-02-18 20:22:342018年10月18日晚,时年61岁的山东临沂民企老板武某某在应酬后由司机及公司两位下属送回家。车辆驶入地下车库后,武某某发现自己的车位上停着一辆警车。他告诉警车上的人,这是自己的车位,让对方挪车。就在警车启动挪车时,被从不远处走来的男子王某某制止。随后,双方发生口角,进而上升为肢体冲突……
武某某表示,次日,他才知道王某某是交警,当晚在地下车库执行查扣套牌车任务。后来还得知,王某某因那晚的冲突受伤,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武某某之后赔偿王某某143万余元,王某某出具谅解书,对他们给其造成的身体伤害表示谅解,不再追究武某某等4人的法律责任。
事发一年多后,2020年2月,武某某接到警方传唤,随后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拘,同日取保。2021年3月,武某某等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逮捕,随后被移送审查起诉。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武某某等人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审查起诉后,武某某将王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与其之间的《谅解书》,让其返还143.6万元赔偿款,并支付利息。2022年5月,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返还原告武某某款项143.6万元,但武某某的支付利息诉求未获支持。之后,双方不服判决,均提起上诉。
2023年2月15日,这起妨害公务案在山东省蒙阴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对于检方妨害公务罪的指控,武某某等3名被告均不认罪。
有律师认为,当事人和解不影响妨害公务罪的追溯。本案的关键是王某某是否在依法执行公务,而非是否达成和解。法院如果认定王某某依法执行公务,则武某某等人可能构成妨害公务。
缘起:
发现自己车位上停着一辆警车
双方后来发生冲突
事发当晚,山东临沂市的武某某在结束应酬后,由司机曹某通驾车送回家,同行的还有公司副总荣某杰、办公室副主任康某宪。
视频监控显示,当晚8时30分许,车辆驶入小区地下车库,随后,武某某发现自家车位上停着一辆车。他随即从副驾驶座下车查看,发现那是辆警车,车旁有人穿着制服,也有人穿着便衣。
武某某随即当众问道:“我花钱买的车位,你停我车位干什么?”见无人回应,武某某又说:“开不开走?不开我就堵这里。”随后,他告诉司机,“锁门,走!”
武某某向后走了几步,又伸手指向警车问:“你走不走,走不走?”此时,监控画面传出“走走走”的回应声。
随后,武某某让司机往后倒车,好让警车从车位上开出来。此时,公司副总荣某杰也走上前去,朝着警车方向问了句:“你们是干什么的?”但无人回应。
随着武某某的司机将车后移,警车也点亮大灯、启动向前挪动。眼看警车就要挪出来了,忽然从不远处走来上身穿制服、下身穿便装的男子王某某,指挥武某某的司机将车向前开。随后,武某某让司机锁车,便欲离开,并借着酒劲说了几句脏话。
王某某拦住武某某说:“你不要走!”武某某高声问道:“怎么啦?”“来,拿辣椒水。”王某某向身旁的人说。武某某向后退去,王某某又说了一遍“拿辣椒水”。话音未落,武某某将手中水杯里的水向王某某泼去,之后又将水杯砸向对方,两人随即发生肢体冲突……监控中可见,武某某扇了王某某一记耳光,并有威胁性言语。
很快,双方的人都过来拉架,整个冲突过程持续约2分钟。
随后,武某某等人上车,驶离地下车库。而王某某等人商量着打电话汇报,期间,王某某弯腰指着腿说了一句:“我这个腿做过手术,别的倒不要紧。”
武某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晚发生冲突驶离地下车库后,他们便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次日上午,当地派出所民警告诉他,与其发生冲突的王某某是交警,他带着六七名辅警在地下车库执行查扣套牌车任务。他还从民警处得知,王某某在冲突中受伤,还“怪重的”,已经去北京治疗了。
2018年10月21日,警方对武某某等人涉嫌妨害公务的行为立案侦查。
据警方的受案登记表显示,2018年10月18日20时30分许,红埠寺派出所民警配合交警大队二大队三中队在某小区停车库执行公务时,遭到武某某等一行人采取暴力阻碍执行公务,并殴打现场执法民警,涉嫌妨害公务罪,现报立刑事案件。
转折:
民企老板赔143万余元取得伤者谅解
后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诉
约一个月后,王某某回到临沂继续治疗。武某某说,此后,他从中间人处得知,王某某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在中间人的调解下,武某某等人向王某某赔礼道歉,并承诺赔偿王某某143万余元。
2018年12月27日,从中间人处拿到143万余元赔偿款后,王某某出具了谅解书,承诺不再追究4人的法律责任。
“谅解书”上称,2018年10月18日晚,王某某在查扣相关部门推送的涉嫌套牌违法车辆时,被武某某、荣某杰、曹某通和康某宪4人打伤,造成左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脸部、双手等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并于11月1日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取自身韧带做了韧带重建手术,现正在术后恢复中。
事发后,当事人武某某等4人通过其亲属多次与王某某进行和解,并通过其亲属向王某某承认错误,赔礼道歉。经双方协商:当事人武某某等4人主动自愿赔偿给受害人王某某在身体和精神上造成的损失(除医疗费报销之外),此赔偿款现已履行完毕。鉴于当事人武某某等4人认错态度诚恳,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给予积极赔偿,王某某对他们给其造成的身体伤害已表示谅解,不再追究武某某等4人的法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病历显示,王某某在2018年11月1日进行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重建手术;而在8年前,他有相同部位(左前膝交叉韧带)断裂的手术史。
2018年12月,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武某某称,在向王某某进行赔偿、赔礼道歉,且王某某也承诺谅解和不追究法律责任后,他以为那晚与王某某等人发生冲突的事就结束了。但是,2020年2月8日,武某某接到警方传唤,然后被刑拘,他于同日办理了取保候审。
警方于2020年3月20日出具的“抓获经过”记载,2018年10月18日20时30分许,红埠寺派出所民警配合交警大队二大队三中队在某小区停车库执行公务时,遭到武某某等一行人采取暴力阻碍执行公务,并殴打现场执法民警。2020年2月8日,犯罪嫌疑人武某某到兰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同年3月,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将案件移送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期间,检察机关曾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1年3月,武某某等3人被批捕,武某某因疾病被取保候审。
2021年6月,经指定管辖,该案由临沂市蒙阴县检察院办理。
2022年4月29日,临沂市蒙阴县检察院指控武某某、荣某杰、曹某通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向蒙阴县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2018年10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武某某、荣某杰、曹某通与康某宪(另案处理),在临沂市兰山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对正在执行打击假牌套牌假证违法行为专项活动的临沂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二大队三中队民警王某某等人及兰山分局红埠寺派出所民警,采用语言辱骂、推搡、厮打的方式阻挠其执行公务。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武某某等人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审查起诉后,武某某将王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与其之间的《谅解书》,让其返还143.6万元赔偿款,并支付利息。
武某某起诉书中称,案卷中显示的王某某的法医鉴定书出具日期为2018年12月13日,将“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的鉴定结论告知武某某的时间为2020年2月8日。直至辩护人阅卷,原告才得知王某某在案发前8年便有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手术史,这与达成谅解时武某某所认为的伤情严重及成因并不属实。实际情况是王某某仅构成轻微伤,王某某的手术、检查及护理等并非花费巨大。另外,王某某本身就有相关病史,伤情的形成与王某某本身的既往创伤和手术有直接联系,不应全部归责于原告等人。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赔偿合意时,因原告并不知晓被告王某某伤情及花费情况,因而向被告赔偿143万余元的民事行为,符合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2022年5月,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返还原告武某某款项143.6万元,但武某某的支付利息诉求未获支持。之后,武某某上诉要求主张利息,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也进行了上诉。
王某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武某某向他赔偿的行为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属认定基本案件事实不清,认定主要案件事实错误的情形,依法应当查清事实,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求。
庭审:
被告称对警方执行公务情况不知情
涉案交警解释执法时为何未出示证件
2023年2月15日,这起妨害公务案在蒙阴县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红星新闻记者旁听庭审了解到,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等人执行相关部门推送,开警车进入地下车库缉查套牌车,是公务行为,从进入地下车库起,公务行为便已开始。而被告人武某某、荣某杰、曹某通以暴力袭击,或威胁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则均称,对王某某执行公务的情况不知情,且对方未亮明身份,未告知正在执行公务,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被告辩护人认为,事发时地下车库昏暗,警车处于熄火静止状态,警灯未闪烁,执法人员警便混穿,且未亮明身份,让人难以分辨。而本案的冲突由于王某某等人执行公务时占据武某某的私家车位而起。武某某表明身份要求挪车,王某某未表明身份,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没有表明来意,在双方言语交涉过程中,王某某让人拿辣椒水的行为,使得事态进一步升级。
而王某某则表示,自己接到相关部门关于套牌车车牌号的推送后,通过询问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对方称车是武某某的,因此才到地下车库查车。
据相关部门推送的嫌疑车辆分析研判信息显示,涉嫌套牌车辆为一辆粤B牌照的路虎牌汽车。2018年7月26日17时许,该车先后出现在山东临沂和江西新余。
武某某的辩护人则当庭表示,时至今日,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武某某开的车就是那辆系统推送的套牌车。事发时,王某某也未告知,他们要调查的那辆套牌车就是武某某的。
那么,作为警察执行公务为何没有亮明身份?对此,在2月15日的庭审中,出庭的交警王某某表示,当时武某某已经开始谩骂,现场非常混乱,警察有权使用辣椒水等警械。由于当时自己情绪也很激动,不在平和状态,因此没有出示警官证和相关执法文书。
王某某表示,自己当时只是让人拿辣椒水,并没有使用,因此也没有向对方发出警告。
庭审进行了一整天,控辩双方对于事实、行为性质等展开发问,并对在案证据展开质证。但由于质证环节控辩双方掌握的证据不一致,经合议庭合议,庭审中止,下次开庭时间待定。
在蒙阴县法院门口,红星新闻记者向王某某表明身份及采访来意后,询问他为何执行公务不亮明身份等相关问题,未获对方回应。
律师解读:
什么是妨害公务?
当事人和解不影响妨害公务罪的追溯
什么是妨害公务,如何才构成妨害公务罪?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妨害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首先行为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次,行为的内容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其中要求正在进行的职务行为必须符合法律上的重要条件、方式与程序;必须是在执行职务时实施阻碍行为,其中包括正在执行以及执行职务的准备过程,而且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最后,责任形式上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予以阻碍。
结合本案,付建认为,若是交警部门接到举报,则可依法前往停车场核查、处理车辆存在违法套牌情况;但执法过程应当符合程序规范,对于执法过程中占用业主车位的行为,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当前正在执行工作任务,如果口头警告后对方仍拒不配合,而且扰乱执法秩序的,可以向公安申请,对其实施拘留。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民表示,如果交警确实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是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对于本案,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俊玲律师认为,妨害公务罪是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所针对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而非个人身体权、健康权。因此,当事人和解不影响妨害公务罪的追溯。本案的关键是王某某是否在依法执行公务,而非是否达成和解。先要认定王某某的活动是否为依法执行公务,法院如果认定王某某依法执行公务,则武某某等人可能构成妨害公务。
魏俊玲表示,虽然案发一年多后才提起公诉,期间经历了数次补充侦查,但只要在刑事诉讼法规定补充侦查期限、次数,则侦查活动不能被视为违法。如果王某某在地下车库中的种种行为,不能被法院认定在依法执行公务,则说明王某某与武某某为一般纠纷,王某某在地下车库中的行为及事后行为将产生另外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