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点下班被辞”女子申请赔偿 能拿到N+1补偿吗
2023-03-04 16:42:28前几日, 北京女子有理有据的要求试用期离职给N+1补偿,给所有劳动者和HR上了一堂普法课。
3月3日,上海女子因准点下班,试用3天被公司辞退,被推上热搜。
当事人王女士介绍,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是上午9点半到下午6点半,下午6点33分,她用电脑给领导发了消息,但领导并未回复,于是决定下班。
次日早上,她被领导叫进办公室一顿痛骂,指责她失职,并出具了一个份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态度不好为由将她辞退。
大家认为,试用3天,能拿到N+1补偿吗?
看到网络上该公司开出的辞退通知书,对该公司HR的专业度是不敢恭维。
这是妥妥的违法解除,2N到手。但是此时的2N是1倍,而N+1是1.5倍。
我们来解读一下这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本公司同意”,这是在玩文字游戏,在措辞上想避免是企业单方解除,是员工提出。
这个做法是掩耳盗铃,欲盖弥彰。
HR自导自演的场景是这样的:员工因为无故顶撞上司,工作主动及工作纪律差,不以公司利益为首,痛心疾首,声泪俱下,毅然向公司承认错误,主动离职。员工虽然没有什么贡献,公司却仍计划结清员工的3天工资,可谓仁至义尽。员工理应感激涕零。
“并不用缴纳当月五险一金”,妥妥的违法。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员工只要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不论几天,均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最关键的主体内容中,没有看到解除的依据,如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第几章第几款,《劳动合同法》第多少条,完全没有。只是宽泛的写了员工的几个问题。
可能对于这些问题的事实证据是否靠谱,这个帽子扣的行不行,HR心里也没底。
通篇也没提到经济补偿的事情。
如果不给经济补偿,又是即时解除,实际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的几种情形才合理。如被证明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等。
如果要生搬硬套,只能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但是把按时下班视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但搞笑,也是不可能成立的。
总而言之,王女士的这种情况,根本找不到可以单方解除的依据。只能协商解除。
看该解除通知最后的一些损害公司声誉的要求,明显是很害怕员工把离职的事情捅出去,给公司造成声誉影响。
这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一份违法解除的直接证据。
只要上海这名王女士提起仲裁,2N(1倍工资)的经济补偿肯定到手。
最厉害的是,王女士还可以选择不要2N,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被支持,还可以要求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
那个时候,公司面临的不仅是2N的问题,而是N加多少个月补偿的事情。
最后想说的是,恭喜王女士,这样的公司,真的是越早离开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