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感染”降级的法理依据是什么
2022-12-29 11:22:0812月26日晚,国家卫健委发布2022年第7号公告,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此外,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同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
这意味着,作为一种曾经需要使用甲类管理措施的特殊乙类传染病,新冠感染终于回到了本该属于它的位置。
另一方面,回望此前陆续出台的“二十条”和“新十条”,无一不是在为本次调整新冠管理级别做铺垫。而结合新冠病毒致病致死性低的最新特征和已经造成大规模感染的现实情况,继续坚持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必要性也已经不复存在。
不过,对于很多人来说,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听起来似乎只是级别上的差异,主观感受并不明显。
依法管理传染病,皆应该有据可循,有法可依。为了厘清此次调整的现实和法理基础,八点健闻采访了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南开大学医药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法治体系研究”首席专家宋华琳,以下是八点健闻与宋华琳教授的对话。
乙类传染病提级管理,容易引发过度防控
八点健闻:从传染病防治法的角度来看,传染病的甲类管理和乙类管理最核心的不同究竟是什么?
宋华琳:“乙类甲管”传染病与甲类传染病的核心区别在于传染病类别,其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程度也不同。
“乙类甲管”传染病虽然参照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但本质上仍属于乙类传染病,在发病率、病死率、传播速度、危害程度等方面均低于甲类传染病,而且乙类传染病没有高致残率和高致畸能力,对于公民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程度低于甲类烈性传染病。
从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影响角度来看,乙类传染病对社会和经济活动会造成一定的危害,但是不容易引发社会恐慌,负面影响相对可控。而甲类传染病具有传播速度快、高重症、高病死率的特征,且通常缺乏有效治疗手段,容易引发社会恐慌和混乱,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乙类甲管”传染病是将特定传染病提级管理,但容易让人误解为此类传染病已经是甲类传染病,引发社会的不必要恐慌和过度防控。
“乙类乙管”传染病对公民人身限制程度相对较低
八点健闻:在疫情防控上,提级管理的“乙类甲管”传染病和真正的“乙类乙管”传染病有何差异?
宋华琳:这主要体现在隔离措施、疫区封锁与交通卫生检疫方面。
在对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程度方面,二者存在不小的差异。“乙类甲管”传染病是出于严防严控的理念而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对于甲类传染病,需要采取强制性隔离治疗措施、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以及其他必要预防措施。“乙类甲管”传染病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了严格限制。
而“乙类乙管”传染病一般仅需要采取计划性疫苗接种,采取必要治疗措施,控制传染源或传播途径,对公民人身限制程度相对较低。
其一,是否隔离。针对乙类传染病病人是否采取隔离措施需依病情而定,如果根据病情隔离属于“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则可以采取隔离措施。相较而言,针对乙类甲管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则必须予以隔离治疗。
其二,隔离对象。对于乙类传染病,确需采取隔离措施的话,隔离对象也仅限于乙类传染病病人,但针对“乙类甲管”传染病,不仅病人、病原携带者需隔离治疗,疑似病人以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也应当在指定场所隔离治疗或进行医学观察。
其三,可否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于“乙类甲管”传染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在区域封锁和封控方面,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乙类甲管”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可以采取封控和隔离措施。省级人民政府还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乙类甲管”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乙类乙管”传染病而言,不能对疫区实施封锁措施,但是可以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的限制聚集性活动、封闭特定场所等紧急措施。
此外,发生“乙类甲管”传染病时,还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新冠病毒感染已经不符合甲类传染病的构成要件
八点健闻:应该怎样理解“新冠感染”被降级到“乙类乙管”?
宋华琳:应该说,是让“新冠”回到了本该属于它的位置。一方面,新冠病毒奥密克戎变异株是目前我国唯一流行的关切变异株。国际和国内监测数据证实,奥密克戎变异株及其进化分支的致病力和毒力相比三年前的原始株和德尔塔等变异株明显减弱,主要表现在重症和死亡比例明显低于原始株和其他关切变异株。
另一方面,目前,新冠病毒感染者重症率、死亡率保持相当低的水平。奥密克戎变异株引起重症和死亡的比例明显低于之前原始株和关切变异株,这既是奥密克戎变异株的特点,也与人群接种疫苗免疫水平提高和国家采取的积极预防策略有关。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甲类传染病是指发病率高,治疗延误时引起病死率高,在人间传播速度快,波及面广,可能危及社会安全,流行时需要采取强制性隔离、疫区封锁或者交通卫生检疫等措施的烈性传染病。
这意味着新冠病毒如今的重症率与死亡率,已经不符合甲类传染病的构成要件。
此外,新冠疫苗接种不断普及、医疗救治能力不断提升、居家隔离观察治疗日渐可行等变化也让“新冠感染”降级管理的现实基础越来越充实。
最重要的是,目前我国已有许多专家学者,通过各种渠道对新冠病毒的致病力变化以及国家政策调整的依据做了专业、权威、合理的解释与普及,人民群众对新冠病毒的认识更加理性,对其传播性、致病性、变异规律、免疫逃逸特性也有了很好的了解,对可能感染新冠病毒的焦虑情绪较弱,对已经发布的优化疫情防控的措施也普遍表示支持,回归“乙类乙管”条件已经成熟。
“乙类甲管”带来的收益与造成的损害,不再合乎比例
八点健闻:我们为什么一定要让新冠感染退回到“乙类乙管”的位置上?
宋华琳:第一,“乙类甲管”带来的收益与造成的损害不再合乎比例。
新冠疫情发展初期,病毒的传染性和致病性强,且病毒变异趋势带有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依法采取“乙类甲管”的措施,防控效果显著。随着新冠病毒多次变异,当前流行的奥密克戎变异株毒性显著降低,加之新冠疫苗接种产生的免疫屏障,“乙类甲管”虽可实现疫情严防严控目标,但会给人身权利带来不必要的限制,过度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已不属于最具成本效益的手段。
第二,“乙类甲管”为基层防疫工作层层加码提供了制度空间。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最大差异在于防控程度高低。针对列为乙类传染病的新冠病毒,按甲类传染病管理,本质上是严防严控的提级管理思维。
从第九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到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再到最新发布的十条优化措施,均将减少不必要的防控举措作为基本调整方向。但实践中,一些地方落实不到位、层层加码的现象依旧屡禁不止。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提级管理思维的影响。
在“乙类甲管”背景下,部分地方所采取的一刀切、层层加码等严格防控行为也能被解释存在一定合法性,这极大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第三,持续的“乙类甲管”会对经济和就业造成巨大冲击。防控措施严重影响了个体经营户、农户的收入情况,也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伤害。
受前段时间国内疫情点多、面广、频发的影响,很多企业不得不停工歇业,导致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经营困难,市场主体经营压力增大。频繁的封控已经导致了很多从业者入不敷出,大量的实体产业无法开张营业,而且由于管控隔离措施,正常劳动的职工的收入甚至也难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