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万致富款花蛤粉”被指侮辱死者
2023-03-02 10:57:085个月前,卢先生的妻子陈某网购了4盒“自嗨锅蒜香花蛤粉”,与女儿、母亲3人一起食用3盒后,都出现了呕吐、发烧、腹泻等症状。其中,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中心和公安局作出的鉴定书均称,不排除因食用“自嗨锅蒜香花蛤粉”,导致急性中毒死亡的可能。协商无果后,卢先生向商家提出赔偿死者和伤者各类损失176余万元。
然而,在某电商平台,一家售卖“自嗨锅蒜香花蛤粉”的旗舰店将店内同款产品的宣传图片标注为“标价176万致富款花蛤粉”,页面下方还显示了“蒜香花蛤粉事件情况说明”的图片,内容为“女子疑吃自热火锅后去世”相关报道图片。对此,自嗨锅的客服人员回应称“这不是宣传图”,并表示该描述和图片是对相关事件的“调侃”,是为了让客户更直观地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
专家表示,企业在电商平台旗舰店推出这种图片,用调侃、暗讽意味去影射消费者索赔,或者表达对消费者索赔的不满,缺乏同情心、同理心,严重伤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感情,违背公序良俗。
花蛤粉标价176万?商家回应:系调侃
2月27日,记者在这家自嗨锅旗舰店看到,产品详情页的产品图上标注了“标价176万致富款花蛤粉”。该产品描述为“‘致富款自嗨锅’夜宵自热锅方便网红懒人速食”,产地显示为“河南”,口味有两种。除产品介绍图外,页面下方还显示了“蒜香花蛤粉事件情况说明”的图片,内容为“女子疑吃自热火锅后去世”相关报道图片,以及检验检测报告(2022 SP字WS类等第1638号)等图片。
其中,“蒜香花蛤粉事件情况说明”提到,“我司(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2022.08.20批次蒜香花蛤粉产品,近期出现网络舆情事件,针对该情况,我司特向贵平台作出如下说明”等内容。
此外,记者在另一家电商平台的自嗨锅旗舰店,同样看到相关页面和图片。27日,记者以消费者身份向客服咨询时,客服人员表示,“这是产品名称,页面有详细解释。”
“这不是宣传图,产品并未标价176W,不是正常产品售价,图片是对事件进行解答。”客服同时还发来了检测报告,说这就是个“调侃”,“毕竟这个事情对我们影响非常大,只是让客户直观了解到这个事情的真实情况。”
对于上述情况,3月1日,记者致电自嗨锅品牌方食品安全相关负责人雷映军进行了解,该负责人表示“不清楚、不了解,你问别人吧。”随即挂断了电话。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产品详情页通过文字、图片等形式,直接或间接推销商品和服务,属于广告范畴,受到广告法的规制。不管此次维权事件最终结果如何,自嗨锅某产品以标有“致富款花蛤粉,标价176万”的图片作为产品宣传主图,并且在产品详情页展示该受害者维权事件相关新闻的图片,明显具有嘲讽、侮辱的意味,严重伤害了公众感情,违背公序良俗,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六款规定的广告不得具有的情形,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电商平台作为广告发布的平台,对此具有审核和监管的责任。
女子吃自热火锅后去世? 家属回应:尚在维权中
据了解,“自嗨锅蒜香花蛤粉”并非新品,它疑似与此前有媒体报道的一起事件有关。
2022年8月30日,卢先生的妻子陈某在网购平台上购买了4盒“自嗨锅蒜香花蛤粉”。2022年9月7日晚,妻子陈某与女儿、岳母3人一起食用了3盒自嗨锅。之后均出现了呕吐、发烧、腹泻等症状,医院初步诊断为食物中毒。9月14日凌晨1时许,陈某病情持续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另外两人逐渐恢复。司法鉴定中心和公安部门作出的鉴定书均写明,不排除因食用“自嗨锅蒜香花蛤粉”导致急性中毒死亡的可能。协商无果后,卢先生向商家提出赔偿死者和伤者各类损失176余万元。
据红星新闻2月10日发布报道《女子疑吃自热火锅后去世?警方鉴定:不排除因食用致急性中毒死亡可能 家属索赔176万》称,自嗨锅品牌方食品安全相关负责人曾回应媒体称,已展开调查,“整个生产过程,包括运输过程、留样检查结果,都指向这批次没有批量性的食品安全问题。”
2月27日,记者就此事再次询问自嗨锅方面,该品牌客服人员回应称,其产品检测均符合市场管理要求,有合格的检测报告。“如果这起事件确实是我们的问题,早就被查封了,相关部门都无法定性。”
“感到很寒心。”对于自嗨锅在电商平台旗舰店贴出“标价176万致富款花蛤粉”的图片和设置这样的页面,卢先生说,自嗨锅称其产品无问题,他提出的索赔方案并未被认可。目前,妻子的遗体和样品还在封存,他正在走司法途径,等待法院判决。对于自嗨锅旗舰店发布上述图片的行为,他可能会主张精神赔偿损失。
专家:行为带有一定挑衅性和攻击性 家属可依法提出相应精神赔偿
多位消费者认为,自嗨锅在官方旗舰店发布这种图片非常不妥,企业的行为有侮辱死者的意味,让人感到很不适,即使产品质量无问题,都不愿再购买其产品。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企业在电商平台旗舰店贴上这样的图片,是用调侃、暗讽意味去影射消费者索赔,或者暗示对消费者索赔的不满,缺乏同理心、同情心,不仅是对死者的侮辱,也严重伤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感情,应强烈谴责,同时呼吁平台对其进行下架。
他还表示,这种行为带有一定挑衅性和攻击性,可能会对家属造成精神伤害,可依法提出相应的精神赔偿。
付健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他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死者名誉,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另外,公开侮辱他人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表示,死者亲属主张176万元民事损害赔偿款项,无论176万元在提起诉讼以后,能否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商家都不能以176万元进行炒作,更不能作为羞辱死者家属的噱头。
刘俊海说,商家对于自己生产的产品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人身安全保障权。就本案而言,既然消费者和商家发生纠纷,而双方各执一词,除了公安机关介入外,还可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如果商家举证证明其产品确实没问题,但消费者依然不服,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作出公正鉴定,帮助法院尽快查明事实,妥善解决本案纠纷。